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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额度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27

外汇结汇额度:外汇结汇额度为5万。个人每人每年只能结汇5万美元的外汇。

  2013年2月,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庆五个城市先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3年9月,随着17家支付机构获得外汇局核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正式拉开帷幕。此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的业务种类是跨境代收业务和跨境代付业务。支付机构办理此类业务,须与境内银行合作,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资金的集中支付;而境内合作银行则须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明细,将集中收付的资金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逐笔还原申报。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本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结汇,还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2、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捐赠款:

  个人客户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

  赡家款:

  赡家款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后方可结汇。

  遗产继承:

  对于遗产继承收入,需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后方可结汇。

  保险外汇收入:

  需提供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后方可结汇。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它收入证明。